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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STD-1916抽样计划...一般需求

  1. 若在合约中纳入MIL-STD-1916标准时,供应商应当执行抽样检验。但必须认清的是,抽样检验并不能管制及改善品质。生产的品质源自于适当的制程管制方法。而当管制方法发挥效用时,抽样检验可视为是次要的程序和不必要的成本浪费。供应商必须建立可接受的品质系统和证实具备有效的制程管制方法,来作为执行抽样检验的先期条件。
  2. 合约中应该要提及取代抽样检验的另一种可接受的方法,而这个方法必须和抽样检验相互评估后才能使用。该方法应该包括生产期间的制程能力分析与管制,并且和产品生产的品质系统有密切的关系。同时还需要定期评估与监测,而且至少要达到关键品质特性Cpk≧2.0、主要品质特性≧1.33、次要品质特性≧1.0,一但此要求被接受且证实已达成,供应商可降低或删除抽样计划。
  3. 供应商应建立顾客可接受的品质保证方法。诸如:ISO9000、QS9000等或其他经政府机构(或客户)许可之品质系统
  4. 判定标准及不合格处理:(各类抽样均不允许不良品发生,若有则依)
a.计量与计数型-拒收该批,且须立即进行矫正及预防措施。
b.连续型-拒收该批,并执行全数选别和立即进行矫正及预防措施。
  1. 抽样方式:
采随机抽样或按比例抽样。并尽可能避免采固定模式之抽样方式。
  1. 经判定拒收后,供应商需进行下列行动:
a.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和必要的整修与重加工,经矫正之产品供应商需先筛选后再重新抽检。
b.确定不合格原因,执行适当的制程变更。
c.执行正常、加严与减量检验的转换法则。
d.各项矫正措施需告知客户,并重新筛选送客户进行评估。
  1. 对关键品质特性,除非另有规定,供应商需执行自动化筛选作业,并使用第7(VII)级之抽样计划,若检验中发现有一项以上之不良,需进行:
a.不得交运且须知会客户。
b.确认原因,进行矫正措施和100%筛选。
c.维持矫正措施的纪录,以备客户之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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