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 请开启后刷新浏览器获得更好的体验!
输入关键字进行搜索
搜索:
没有找到相关结果
jackmayor (威望:2) (海外 南非) 电信通讯 员工
赞同来自:
3 个回复,游客无法查看回复,更多功能请登录或注册
3 个回复
jackmayor (威望:2) (海外 南非) 电信通讯 员工
赞同来自:
我自己编了一份,请各位指教。
承包商应遵循的环境健康安全规定和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承包商(指: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其位于*******或其他经**公司认可的区域,提供现场服务(包括: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与调试、专业技术服务、清洁及绿化等)的单位或个人)的环境健康安全管理,保障双方员工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环境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包商在公司进行现场服务的环境健康安全管理。本规定作为**公司与承包商签订的现场服务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承包商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过可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审查,取得合法手续。
第四条 承包商在现场服务过程中,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的有关要求,依法进行安全管理,在确保员工安全和健康以及环保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五条 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分承包合同中必须有环境健康安全管理的专项条款,明确双方的责任,且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二章 环境健康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环境健康安全管理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关于环境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督促承包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确定承包商在现场的负责人为现场的环境健康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对在环境健康安全管理上不称职的承包商的管理人员,有权向承包商提出撤换的要求。
(四)负责向承包商现场相关负责人员提供****公司关于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并应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培训内容以公司的《安全手册》为准。
(五)在现场服务的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中负有协调、监督、指导的责任。对于承包商在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违章行为,必须及时采取纠正和制约措施。
以上要求由****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执行。
第七条 承包商的环境健康安全管理责任。
(一)承包商在服务现场的负责人是环境健康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环境健康安全管理的工作规程。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要求,为员工配备必需的、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依法为员工上缴各种保险。员工若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危工作时,承包商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各种手续及保险。
(三)必须制订保证现场安全服务的各项措施。承包商应明确提出环境健康安全方针、目标和政策,明确必须遵守的环境健康安全法规,并将这些方针、目标和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传达给每位员工。
(四)必须指定专人,项目规模较大时应成立专门的环境健康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服务过程中的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包商应编制如下环境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并对其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1)环境健康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和具体执行人员,以及工作计划;
(2)安全教育与培训;
(3)定期安全巡视检查;
(4)现场安全施工的协调;
(5)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批准;
(6)现场环境健康安全与急救;
(7)现场运输与交通安全;
(8)高处危险作业与脚手架;
(9)现场消防;
(10)恶劣气候的安全保障;
(11)起吊作业及起重机械的检查与试验;
(12)现场施工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
(13)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
(14)有毒有害作业与防护;
(15)施工用电安全;
(16)生活区的安全与卫生;
(17)废料、废气和废水的处理与排放;
(18)工作人员的加班;
(19)密闭容器内工作;
(20)现场照明;
(21)防署降温与防寒防冻;
(22)粉尘作业防护和噪声防护;
(23)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24)对分承包商的环境健康安全管理。
以上程序承包商视自身具体情况涉及的环境健康安全管理项目制定。
(七)承包商招用的分包商必须具备从事该项服务工作的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系指对自身和周围环境具有威胁的作业,包括从事电气、司炉、起重、机械作业、焊接、爆破、特殊高处作业、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驾驶、压力容器操作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和剧毒等作业人员)。
(八)承包商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应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在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商,承包商必须予以辞退。
(十)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提供的安全设施费等,承包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负责向分包商提供上述费用,严禁挪作他用。
(十一)承担合同中规定的其他环境、健康和安全责任。
第三章 一般环境健康安全规则
第八条 承包商应遵守如下一般环境健康安全规则:
(一) 车间内和现场内(无论车间内还是车间外),一律禁止吸烟及进食。
(二) 承包商人员进入公司,必须接受警卫人员的管制,必要时需接受检查。未经**公司相关人员授权,不得擅自进入非合同规定区域。
(三) 在厂区内禁止嬉戏喧哗。
(四) 服务现场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以内通报****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五) 保持工作现场的环境整洁,承包商所携带的工具、器具物件或车辆不得随意散放,妨碍厂区通道畅通。零时存放在公司的材料,必须以堆架方式码放,并应具有适当的标识,其存放位置需获得**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许可。
(六) 灭火器材周围5米之内不得堆放物品,厂区内所有管路、电气线路、仪器设备等等,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任意接触、旋转或变更。
(七) 厂内车辆行驶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八) 消防栓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接管使用。
(九) 入槽、动火及上锁前未经****公司允许,不得任意作业操作。
(十) 氧气及乙炔钢瓶应直立固定放置妥当,不得倒置、随意滚动、接近火源或高温作业区。
(十一) 在2米以上高度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及扣妥安全帽系带。
(十二) 在屋顶工作,必须铺设三十厘米以上宽度的踏板,并应穿防滑鞋,不得赤足。
(十三) 高处、屋外作业遇有强风大雨或雷击,应立即停止工作。
(十四) 危险工作场所周围应设围绳或标示警告标识及警告灯。
(十五) 工具物品不得以抛掷方式递送。
(十六) 电气设备工具之使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乱接于插座。
(十七) 电气设备工具的电源线及延长线不得随意散放地上,应架高或者悬挂,以防绊倒及触电事故。
(十八) 使用梯子从事作业时,使用前应确认梯子的状况,是否有损坏;使用梯子时,注意放置位置的角度,且下方应派人扶持并监视。
(十九) 模板应集中放置,铁钉突出的一面应朝地面,不得随意放置。
(二十) 挖坑洞时,四周应设围绳或立警告标识。
(二十一) 电(气)动工具在操作转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若需离开,则开关必须关闭。
(二十二) 工作进行过程中,若厂区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紧急事故时,工程负责人应立即下令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并疏散至安全地区。
(二十三) 承包商承包工程时,应将参与人员名册报给****公司,临时增加的人员也应报备,以便警卫人员管制。
(二十四) 承包商应熟知本厂消防设施的准确位置,若遇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协助公司进行救灾工作,并接受**公司的统一指挥。
(二十五) 若因工作需要使用化学品,应将化学品清单及其MSDS报送****公司项目负责人(家用的一般化学试剂不使用此要求);要注意化学品的现场储存防热、密封等要求。
(二十六)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物质如石棉等;施工安装的电子电器产品中的各种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质的含量必须达到要求。
(二十七) 由承包商工作产生的废弃物,应由承包商每天或每周定期的清除;若准备清除的废弃物中含有危害人员健康或污染环境的物质时,应事先通知****公司,并按照国家相关的要求处理该危险废弃物。
(二十八) 在同一区域若有超过一家的承包商共同作业,则每一家承包商除遵守自身环境健康安全要求外,均应遵守其他的承包商的相关要求;若发生冲突时,须协商解决。每家承包商均应指派一人作为联络员和监督员,发现问题随时报告。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联系**公司该项目相关负责人。
(二十九) 以上未尽事宜,****公司将视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承包商有义务告知其所雇用的员工有关该服务项目的环境健康安全知识,以确保双方人员、财产的安全及环境的保护。
第四章 罚则
第九条 承包商对其所承包项目的区域内环境健康安全负全责。若因其原因,导致承包商雇用之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遭受损失,承包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若因承包商之原因,导致****公司财产、环境以及员工健康安全遭受损失,承包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若因公司之原因,导致承包商财产以及员工生命健康安全遭受损失,**公司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承包商对其招募的分承包商的管理负全责。若其分承包商违反上述规定,公司将视为承包商违反上述规定,按照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依法追究承包商相应责任;若因公司之原因,导致分承包商财产以及员工生命健康安全遭受损失,**公司也将按照第十一条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该规定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将以附件形式另立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合同及该规定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该规定一式三份,****公司、承包商和监理单位(有监理单位时)各持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有监理时):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