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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限制物质法规速递

全球限制物质法规正深远地影响着制造商及其供应商。有些地区已经或正在制定本土的限制物质法规,因为不符合法规而带来的直接影响包括利润损失和高额罚款从而导致客户关系和企业名誉受损。



以下几大限制物质指令对制造商的影响最为紧迫。



欧盟《关于在电器电子设备中 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



实施日期: 2006年7月1日

欧盟RoHS指令规定在消费电子及电机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 欧盟各成员国负责强制性执行;制造商自我宣告符合指令要求。



中国《电子 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或中国RoHS)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中国的指令所规定的在某些电子信息产品中限制使用的物质与欧盟RoHS指令所要求的一致。与欧盟指令只针对生产商不同,中国RoHS将影响供应链中的任何一方---制造商、分销商、进口商和零售商。此外,《管理办法》可能会要求产品准入之前要先通过认可的CCC实验室的检测。



美国加州电子废品回收法案(简称SB 20/50)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SB 20/50包含两项主要内容:再循环和限制物质。再循环的规定已经实施,要求零售商在销售法案涵盖的电子设备时,提前向客户收取再循环费用。限制物质这一部分则只限于欧盟RoHS指令规定的其中四种重金属---铅,汞,镉和六价铬。SB 20/50目前只针对显示设备,但据估计其涵盖的产品范围将会扩展到与欧盟RoHS指令所规定的一样。法案涉及的产品,如属于RoHS规定的禁止在欧盟销售,也同样不能在加州销售。SB 20/50只适用于零售产品,而不适用于B-to-B的产品。同时,实施的日期可能会推迟至2010年。



日本JIS C 0950 (简称J-Moss 或日本RoHS)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

日本的指令里针对七大电机和电子设备产品所含的限制物质,有强制性的标签要求,这七大产品是个人电脑、电视装置、冰箱、洗衣机、空调、微波炉和干衣机。产品含有限制物质将会被标识为“R”,而产品不含限制物质将被归于“G”级。日本RoHS所限制的六种物质与欧盟RoHS指令一致。然而与欧盟RoHS不同的是,日本RoHS并没有禁止产品含有这些有害物质。



日本绿色采购调查标准化计划(JGPSSI)

实施日期:未知

专注于“绿色采购”对环境无害的零部件和原材料,这个自愿计划规范了供应商如何向制造商汇报原材料的化学构成。JGPSSI制订的“原料宣告标准指导书”列出了一整套调查回复格式和供应商产品中必须控制的24种化学成分的调查清单。JGPSSI正和美国及欧盟的工业团体合作,提升调查列表和回复格式的国际级标准化。



南韩《电机电子产品和汽车资源回收法案》(简称韩国RoHS)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

这个指令促进了电子电机产品和汽车的回收和限制有害物质在这些产品中的使用。为了提高再循环的效率,韩国RoHS将要求生产商根据有害物质含量来标识产品。制造商有责任收集和管理物料组成资料,他们是根据这些资料来宣告对法规的符合性。法案还规定制造商要按照授权的政府官员要求出示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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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你帮我整理了,我找了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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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ming
wu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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