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2纠正措施
在原条文的基础上,补充了4.14.2.1纠正措施影响和4.14.2.2退货产品试验/分析两个条款。规定应将所实施的纠正措施应用于消除类似产品和过程。规定应对退货产品进行试验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
4.14.3预防措施
无补充内容。
4.15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
4.15.1总则,4.15.2搬运,均无补充内容。
4.15.3储存
将原条文编号改为4.15.3.1,增加了4.15.3.2库存。规定应使用优化货物周转的库存管理系统,对废旧产品应按不合格品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4.15.4包装
在原条文下面增加了两个子条款:4.15.4.1顾客包装标准和4.15.4.2标签。
4.15.5防护
无增加内容。
4.15.6交付
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4个条款,做了比较大的补充。它们是:
4.15.6.1供方交付能力的监控
规定应建立确保100%按期交付体系及有关研制周期、监控系统、超额运费记录、发运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4.15.6.2生产计划
规定应有满足顾客要求的生产计划,例如准时化(JIT)生产计划,订单拉动;
4.15.6.3电子通讯
规定应有接收顾客计划信息和发送计划时间表的计算机通讯系统;
4.15.6.4装运通知系统
规定应建立装运前通知的在线传递计算机通讯系统。
4.16质量记录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