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应建立和保持过程设计的文件化程序。并在4.2.4.8.1过程设计输入,4.2.4.8.2过程设计输出和4.2.4.8.3过程验证中对内容作了规定。
4.2.4.9 控制计划
在此段落对控制计划的内容、类型、方法以及评审和更新做了规定。
4.2.4.10 产品的批准程序
规定在产品实现的最后,在过程确认之后,正式供货之前要按顾客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和过程的批准,该规定也适用于分承包方。强调所有的更改应验证并获得顾客的批准。
4.2.5 工厂、设施及设备策划
规定应采用多方论证方法制定工厂、设施及设备的计划。工厂的布局应符合精益生产的原则。应制订评价工作效率的方法和计量标准。
4.2.6 工装管理
规定应为工具和量具的设计、制造和验证提供技术资源。应建立和实施工装管理的体系。
4.2.7 过程改进
规定持续改进应延伸到优先考虑的特殊特性上。再一次强调指出,改进的努力应是预防缺陷的产生,而不是找出缺陷。指出如果采用计数型的数据,其结果不是零缺陷,那么这种情况下所采取"改进"是属于纠正措施。
4.2.8 质量体系运行状况
规定对质量体系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留有记录,为质量计划、业务计划规定的目标和顾客满意度的实现情况提供证据。评估的结果应适用于纠正措施和持续改进。